特种作业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以满足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管辖的厂站、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本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指: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集团公司,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职责规定第四条公司负责督促指导各厂站、项目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即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持证上岗。第五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各厂站、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现场安全操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台帐(格式见附件),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备。第六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制度,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组织培训、复审,现场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档案。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七条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范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中的规定要求。第八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取证前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如: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涉及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和落实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