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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申请专利应注意那些事项下说明书的撰写规则一说明书的页数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有附图时的总页数超过35页时超出的每页须支付14欧元的附加费。二权利要求修改问题在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必须单独记载。三非技术性发明在商业模式或与其他非技术发明中如计算机相关的发明会以“缺乏创造性”为由被驳回。因此在说明书的导语部分中尤其是记载发明的目的时应避免记载发明的非技术性内容。与美国实务的区别一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从优先权日起算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德国国家阶段、欧洲阶段的期限分别是美国专利商标局30个月德国专利商标局30个月欧洲专利局31个月。可以看出进入欧州阶段的期限比其他PCT成员时间上要长因此即使从优先权日起超过了30个月仍可以考虑进入欧洲阶段。同时由于时间关系没能进入德国国家阶段时德国在上述30个月的期限内要求德语翻译仍可以进入欧洲阶段。另外虽然这31个月的时间期限不可延长但可以通过提出“继续处理”的要求取得欧州专利局延迟2个月的时间。
f二引用内容的植入在提交专利申请过程中有的具体内容可以采用引用方式来加以说明。如具体表述为“关于特征A可参考中国专利公开号12345678”等这是规则允许的。三关于最佳实施案例欧洲专利申请中不需要“最佳实施案例”作为要件。这就是说即使没有公开最佳实施案例也不会影响其有效性。四交叉引用说明书的前面记载交叉引用或相互参照的内容时会被删除。但是这在美国申请人的说明书中却经常会看到。五摘要美国的专利代理人经常建议将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复制为摘要但这不适用于欧洲专利局。同时对于该专利申请的内容中如果出现摘要并且摘要不适当时欧洲专利局会主动变更摘要。因为在欧洲专利申请中摘要不具有法律性质。六现有技术的表述与美国不同欧洲专利局要求在说明书中简要写明与其接近的现有技术。这可能会成为对专利的范围尤其是等同范围的限制。但与美国的典型区别是即使现有技术记载错误也不会对该提交专利申请的技术范围产生负面影响。在欧洲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有时审查员会要求将其列举的现有技术记载在说明书中。与此相对应如果将现有技术的摘要补充写进说明书中是不违反规则的。七特别权利要求
f与美国不同在欧洲专利申请中除非有适当的理由权利要求应写成现有技术与特征两部分。八以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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