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修订《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含广陵、维扬、邗江、开发区,下同)行政区域范
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
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代收代办费和特约服务费等其它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
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并定期公布相应的等级收费指导价及浮动幅度,并逐步向分项收费基准价过渡。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企业和业主在规定的指导价及浮动幅度范围内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非普通住宅、别墅、办公房、厂房、营业性用房
f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收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买受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各级价格、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五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包
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六条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