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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试行)》检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负责制定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分类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并
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库及其
管理工作,负责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检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认证管理中心)受国家局委托,承担部分高风险第
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第三条省、自
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二类和除
认证管理中心承担的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之外的其他第
三类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检查工作,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检查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
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资料审查
第四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并保存相关
记录。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组织自查,符合要
求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
f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申请。第五条申请医
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附表1),同
时附申请表电子文本;(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
(四)生产企业负责人、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简
历,学历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检查产品的医疗
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如有)、拟注册产品标准;(六)生
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生产区域分布图;
(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八)生产无菌医
疗器械的,应当提供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生产
环境检测报告。
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收到生产企业申请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
对于第二类和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10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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