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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公平、公正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开展造价咨询服务的,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等)、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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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公开招标,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投标,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二)邀请招标,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投标,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三)非国有资金如需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的,可参考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招标人如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招标申请或登记;(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书面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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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四)发出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五)若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应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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