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审:庆阳农场小学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庆阳农场小学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庆阳农场小学李浩偷窃
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
庆阳农场小学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李浩,男,200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在庆阳农场学三年级,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浩伙同其他班学生张三(已另案处理),于2016年4月8日下午5时许
在罗芳小学快乐园地处,趁原告李四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
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案
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浩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浩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
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被告人李浩,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答:听明白了。
审:是否修改陈述?
答:不修改。
公: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快乐园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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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放学后,大概4点50分。公:来干什么?被:玩。公:到快乐园地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被:因为看到地上的书包旁边没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并没想要偷。公:谁想起去把书包里的钱和钢笔拿走的?被:我。公:偷走后打算干什么?被:没想好。公:那张三同伙呢?被:他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公:你们偷到了什么?被:现金50元和一支钢笔。公:谁拿钱物的?被:我。公:讯问完毕。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辩:有。审: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辨: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被:是的。辨: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被:从来没有。辨: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被:平均成绩B。辨:你经常去网吧玩吗?被:从来没有。辨:讯问完毕。审: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原、被:没有。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