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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24、存款人应在注册地、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25、可以撤销银行账户的情形: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但存款人尚未偿清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账户。26、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消后10年;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利用银行存款账户套取银行信用。27、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和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非常重要)。。28、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商业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非常重要)。29、票据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则票据无效;相对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记载,但按法律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记载时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非常重要)。30、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个人的签名或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非常重要)。31、票据丧失的补救:①挂失止付(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范围为: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
f字样的银行本票,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②公示催告;③普通诉讼。(非常重要)。3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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