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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1、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2、我国目前实施的两部会计法律为:《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3、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规律规范。4、我国目前实施的两部会计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5、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和实施的制度。6、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7、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组织实施对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8、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非常重要)。9、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非常重要)。10、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11、《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12、伪造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变造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注意二者区别)。13、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14、记账凭证应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编制。15、会计账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16、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17、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随意变更。18、我国实行的会计监督体系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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