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19、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非常重要)。20、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实行职务分离。21、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2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24、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
f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25、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①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②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③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④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等。26、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和检查。27、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范畴。28、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①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④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无权出具资产评估报告。29、注册会计师审计不能替代或减轻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30、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1、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①单位规模的大小;②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③经营管理的要求。3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33、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非常重要)。34、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①根据委托进行会计核算;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35、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义务:①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②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