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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
f定。
4、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的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发2011年和2012年的年休假工资差额。
原告XXXX年退伍转业后参加工作,至2008年累计工作满30年,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享受法定15天的年休假。因被告未给原告安排年休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按原告工资收入的300向原告支付工资报酬。原告2010年的日工资为34467元,被告应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为1551015元。2011年的日工资为36133元,被告应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为1625985元。
因年休假工资的性质是奖金,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项请求的时效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开始计算原告目前在岗,因此该请求应不受时效限制。
5、被告应以同工同酬为原则,向原告补发2009年1月至2012年7月的工资及奖金福利待遇差额。
在确定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应首先考虑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有明确约定的,该约定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约定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动者重新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被告与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对劳动报酬约定不
f明确,又因为被告就劳动报酬未与原告协商一致,且被告单位没有集体合同,因此被告为原告支付工资及奖金福利待遇时,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而被告违反该原则,未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的差额部分,依法应予向原告全额补发。
6、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9年管理站改制为天津市XXX时,原告已在单位工作满12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已符合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原告多次明确提出按同工同酬原则与被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至2012年7月24日原告提起劳动仲裁时,被告仍未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告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此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又因为该双倍工资的性质,属于工资报酬的范畴,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开始计算因原告目前仍在岗,因此该请求不受时效限制。
7、支付2009年1月至2012年7月的采暖补贴差额4000元。被告未按同工同酬原则,给予原告采暖补贴,应按照相同、相近岗位的采暖补贴发放标准向原告补足差额。
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同工同酬的劳动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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