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三十一条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三十二条
f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三十三条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章三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三十五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f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三十七条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第五章三十九条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的鉴定事项对其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从其规定。第四十条本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同时废止。关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内容的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附则
f这里,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你们在认识司法鉴定的时候有所帮助。若是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网站上的在线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和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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