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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f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
f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
f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十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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