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办案时限有哪些内容?
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留置及延长时间为24小时48小时,从带至公安机关后次时起计算,特殊情况经县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可延长至48小时,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需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和公安局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我们都知道有大大小小的案件都可以通过公安局解决,那么更加详细的了解公安局的办事流程将会更加方便我们高效的处理各类相关事务。本文就▲公安局办案时限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一、传唤、拘传《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二款(原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原第58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f▲三、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原第58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四、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一款(原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83条第二款(原第64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84条(原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五、逮捕《刑事诉讼法》第91条(原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f1、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刑事诉讼法》第92条(原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