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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价费2010284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张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见附件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等文件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略)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苏省境内依法从事下列审计服务,其收费执行附件3或附件4有关规定的政府指导价项目标准:(一)审查公司、企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公司、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公司、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下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2、公开发行债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3、离任审计;4、经济责任审计;5、企业、单位改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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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村镇经济账目审计;7、高新企业认定审计;8、司法鉴定审计;9、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10、各种涉及财政资金投资、使用的专项审计;11、其他审计业务。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委托人提供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并与委托人在自愿、平等、公开、互利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标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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