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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适当少后退距离,但不得少于应退距离的80;四工业厂房、仓库、居住区管理用房等,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五临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的围墙、挡土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05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规划用地范围线。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其台阶、坡道、基础、地下室、施工维护桩、雨棚等,均不得超出规划道路红线。本条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第十八条新建建筑物退让公路、铁路、供电高压走廊、危险品库、排水走廊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城市现状公共通道边新建建筑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邻各方关系确定建筑间距。
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大型公
f共建筑等项目的设计,应进行多方案优化比较,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设计单位做出的设计方案。第二十条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总平面布局合理,内外交通顺畅,保证足够的绿化和开敞空间,充分考虑竖向、市政、无障碍设计、停车场库等因素的要求;二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及外墙建筑装饰材料、防雨遮阳和其他外墙设施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建筑物上的冷却塔、水箱、电梯间以及空调等设施应与建筑物整体景观相协调;三建设用地内主体建筑的附属建筑,如变配电房、信息管线交换间、泵房、空压机房、锅炉房、烟囱、烧火廊、污水处理池、煤气调压装置等不得临城市主、次干道布置。第二十一条建筑设计方案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设计文件:一总平面设计图。图纸比例为1∶500,必要时可采用1∶1000的图纸。图上应标明现状地形、地物、指北针、规划用地范围线、规划道路线,拟建的建筑物位置、尺寸、层数,拟建的建筑物与规划用地范围线和相邻现状建筑物的关系,按制图规范要求表示的建筑物基底线、外挑线、屋顶俯视线,室内外标高,室外场地布置含交通组织、停车泊位、绿地、建筑小品、排水坡向、化粪池、垃圾收集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二建筑单体设计图。图纸比例为1∶100至1∶300。图纸内容包括各层平面、主要立面、剖面图;三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以及必要的效果图、模型、实景三维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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