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0322
2003年5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
f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建筑间距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