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赢利而建造它,因为要向每个使用者收费会引起极大的困难。这肯定是政府要从事的一种事业。萨缪尔森并没有到此为止,他还用灯塔来说明另一个论点(一个早期作家没有论述过的论点)。他写道:在灯塔的例子中,应该注意一件事:灯塔管理者不能很容易地以销售价格的形式向受惠者收费这一事实使灯塔成为某种社会或公有物品。但即使灯塔管理者假定通过雷达跟踪能向每一个附近的使用者收费,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保证灯塔服务能象根据市场价格而提供的私有物品那样,以社会最优的方式提供出来。为什么?因为容许更多的船只使用灯塔的社会成本是零附加成本。因此,由于避免付费而远离灯塔水域的任何船只代表着社会的经济损失即使向一切船只收费,其价格的总和也并不会大于灯塔的长期开支。如果灯塔从社会的观点上看来是值得建造和维修的它不一定是应该的较为高深的著作能够说明为什么这种社会的物品应该以最优的方式给予一切人。在萨缪尔森的论点中有一个悖论。因为私人企业不可能为它们的服务收费,所以必须由政府提供灯塔。但如果私人企业收费是可能的,也不允许它们这样做(这也假定应由政府来做)。萨缪尔森的立场完全不同于穆勒、西奇威克和庇古的立场。读了这些作家的著作,我发现收取灯塔使用费的困难是对灯塔政策产生重要影响的关键所在。他们不反对收费,因此,如果能够这样做,他们也不反对私人经营灯塔。然而,穆勒的观点有点模棱两可。他认为,政府应该建造和维修灯塔,因为既然不可能让受益的船只支付使用费,所以私人企业就不愿意提供灯塔服务。但是他附加了一个限制性的短语:“除非由国家的强制征税给予补偿。”我认为,“强制征税”是一种向受惠于灯塔的船只施加的压力(实际上,强制税就是使用费)。穆勒的说明模棱两可的根本之处是,他的意思到底是“强制征税”使出于个人利益动机建造灯塔成为可能,因而不必由政府经营,还是对私人企业家来说是不可能的(或不值得的),所以“用强制征税来补偿,因而需要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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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经营”。我的观点是,穆勒是持前一种解释的。如果这是正确的,那它代表着他的建造和维修灯塔是“政府的适当职责”观点的一个重要的限制条件。在任何情形下,似乎很明显,穆勒原则上并不反对收取使用费。西奇威克的观点并没有解释上的问题。然而,它的含意也非常清楚。他写道:“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大量的船只能够从位置恰到好处的灯塔得到益处,然而却很难向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