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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程新文刘敏方芳沈丹丹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特别是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规范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将发挥重要作用。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起草中坚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历来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发布指导案例等多种形式,逐步构建起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共51个条文,涉及夫妻债务的只有两个条文。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上述两个条文虽然对分别财产制下特定债务和离婚时如何偿还债务问题作了规定,但从整体上看,婚姻法对夫妻债务认定标准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具体,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存有不同理解。为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基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及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删除了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有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
f偿还”的内容,结合审判实践中反映较多的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衡量后,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于2003年12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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