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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影响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规则、惯例的集合体,而不仅仅是旧制度主义所指的一套正式的结构;其二,制度还包含着组织就是一套规则链和共同规范的思想,也就是说,组织是至关重要的规则建构的载体。中国的信访机构最初是作为党政机关的秘书部门协助领导同志做好工作而设立的,自1978年第二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以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各项改革事业的不断推进,信访的制度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就信访机构的权限而言,信访工作仍是属于咨询、协调为主的党政机关秘书性质,因此,信访制度的框架始终没有脱离党政等机关而独立存在,其工作流程也基本上是以转处、督办、协调和反馈等方式构成。从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来看,各级国家机关必须设立信访机构,受理与其职权相对应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对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也可以举报、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还可以就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控告。各级国家机关受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处理,同时必须在一定时间内给予信访人回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信访部门复议等等。但是,中国的信访制度并不仅仅见诸于相关的信访法规,某些沉淀在信访人和信访机构中不言自明的潜在规则仍在影响着信访活动,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的组成部分。概而言之,中国信访制度是指由各级国家机关设置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及配备专职信访干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其作用主要可概括为:联系群众;协调各方;信息反馈。中国信访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中都设有信访机构及配有信访工作人员;与之相对应的是存在着世界上最庞大的信访群体。2、简略的历史回顾中国信访制度的雏形最早源于1951年6月7日政务院发出的
f《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政务院的《决定》对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信访机构的设置及性质、信访处理原则及相关工作制度等作了详细的规定。1951年政务院决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都先后在秘书部门设立了信访工作机构或专门人员,作为秘书部门协助领导同志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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