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结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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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向股东会提名经理人选,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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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