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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公司法》、《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
的出资额。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情况
(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合计
约定出资缴付期限为


日以前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f(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视,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极其报酬事项;(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公司章程决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七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或盖章)。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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