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建筑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镇规划区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由省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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