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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
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造的暂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察、物品堆放、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暂时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在本省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交通以及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在他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后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申请。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国有储备土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使用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的应当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后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在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用地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占用城市、镇公共用地不超过10日的无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但必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或者影响公共交通。
f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时对有下列情行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一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景观和环境的
四占用街道两侧影响城镇交通安全的
五占用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
六影响文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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