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租赁给个人经营,经营者按期交纳租金。承租者在交付风险押金和租金后,可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租赁期一般5年,最长不超过15年。三是承包。工程所有权不变,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发包给个人(合伙)经营。承包方按发包方的要求,承包小型水利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灌溉、排水及防汛等任务,以合同形式确定发包者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承包期一般510年,最长可到20年。四是股份合作。采取以资本联合、技术联合、劳动联合和土地资源联合的形式,共同合股兴建、改建或购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将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的水利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以平等合作为原则,将大部分或全部股权以公开竞价或协议的方式出售给投资者,通过资产产权重组明确投资主体,并把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有机结合起来,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结合县情实际,改制过程中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1、改革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运作,稳步推进,服从服务于防汛抗旱工作。2、处理好改制与小型农田水利再发展之间的关系。无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必须有利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有
f利于效益的充分发挥,有利于促进小型水利事业的发展,有利于集体资金的保值增值。3、正确处理工程效益与经营效益的关系。原则上要求取得小型农田水利和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者,要对基础设施不断维修、更新、改造,不搞“掠夺式”经营,切实发挥工程效益。4、在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控减农民负担。要规范改制后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机电排灌基础设施经营行为,严格按规定收费,切实防止借机增加不合理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5、切实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回收资金管理。按照管理、使用分离、强化监督的要求,改制回收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设置专门帐户,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在回收资金使用上,小型农田水利改制回收资金原则上仍用于原改制乡(镇)村的水利工程建设再投入,实行周转使用,形成投入、改制、再投入,多次增值、滚动发展的新机制。6、工程改制后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各级政府和水利主管部门对改制后的小型水利工程要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合同的监控,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加强价格管理,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7、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改革中,不能忽视农业经济体制的惯性影响以及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