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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明细表
1、伤残赔偿金:15788(601)(2010)963068元注: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15788为2010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为五级伤残的赔偿系数,1为另一处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因原告已达70岁,(2010)为赔偿年限。2、医疗费:8748131元3、误工费:22966661526514元注:误工天数229天为定残前一日即2011年3月8日与事故发生之日即2010年8月20日之间的天数。6666元为原告日工资标准即2000306666元4、护理费:16694081561728元注:9408为2010年误工费标准。5、住院伙食补助费:6115915元注:第一次住院天数为2010年9月17日2010年8月20日,共计28天
第二次住院天数为2010年12月6日2010年11月3日,共计33天28336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15元天6、营养费:3000元7、交通费:1500元注:见交通费发票8、物品损失:990元注:见物品损害维修发票9、司法鉴定费:700元注:见司法鉴定费发票10、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注:五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围为30000元45000元。
合计:26677553元
应当赔偿1209902667755312099040179304212元120990元为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数额,因此,不分责任大小,一律全陪。因为电瓶车在安徽省内为非机动车辆因此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应赔份额为40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应该是20吧你重新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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