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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居民对食品的需求由要“吃饱”变成了要“吃好”,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然而,近年来连续出现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担忧,也呼唤社会各方面都来关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的建设。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的缺失第一,缺乏严格、规范的监管法律体系。近年来广泛实行的主要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但仅仅这些是不够的。然而,就是这几个法也只是对食品质量安全作了概括性的说明,还存在着如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结构界限不清。一个科学、规范的法律体系应当由核心结构和配套结构组成,但食品安全法律的问题恰恰在于未能形成法律的核心,法律冲突表现在《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之间。食品与产品的概念是种属关系,
f《产品质量法》是调整普通产品的法律规范,当属一般法;《食品卫生法》是调整食品卫生的专门法律,当属特别法,但我国却是《产品质量法》在法律适用上不断延伸,一步一步地介入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食品卫生法》作为唯一一部调整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法,应当理所当然地成为食品法律体系的核心,遗憾的是《食品卫生法》在实施过程中其作用被不断地弱化,适用空间不断压缩,无法对体系内的其他法律规范发挥指导作用。二是在内容上存在着相互重复的现象,不同的法表述的是同样的问题,但又缺乏统一的标准,比如关于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规定就名目繁多。三是存在着较多的法律监管盲区,法律、法规内容不细,对一些明显违背民意的行为法律上又都是空白点,无法准确界定。比如,卫生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对经营者的非法所得的认定就缺乏明确的手段,对不法黑加工点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而对那些无证经营的黑加工点则无照可吊,对他们的监管只能是以罚代管,对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
f人命案,就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有些法律法规内容笼统,操作性不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罚规定不明确,对实际问题缺乏约束力,处罚力度不足,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造一次假的所得能抵得上多次罚款,这也就助长了违法者的投机心理。实践证明,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法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不断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需要,也不能适应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第二,监管制度推行不利。一是行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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