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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研究
作者:桑桐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1期
摘要:十九大一个重要转变就是我国的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更加追究精神层面的境界,其中一种表现就是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同时犯罪率也越来越高。这并不矛盾,人们只在乎能维护自己的法律,轻蔑限制自己的法律,法律只有在能帮助到自己的时候,才受人尊重,人们遵纪守法也就有针对性,这是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屡见各大媒体的网站,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未检工作逐渐进入到公民的视野中。在未检专业化建设的道路上,我们对于未成年人被性侵类案件格外关注。因此本文浅析未成年人被性侵类犯罪的现状,以求能总结经验,更好地服务实践。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52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2202
一、性侵的定义
性侵,主要是指强奸和猥亵。性侵类犯罪主要侵害的是人的性自主决定权。在刑法层面上,14岁以下儿童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除作为证人(被害人)所做的与自己年龄及认知能力相适应的证言(陈述)外,其无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14岁以下的儿童并不具有性自主决定权。在民法层面上,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法律默认未成年人没有性的能力,更何谈性的自由。因此,只要与之(14周岁以下)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一般来说,对于成年人,强奸既遂标准是“插入说”,对于未成年人,强奸既遂标准也放宽到“接触说”。这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体现了法律对此类犯罪严惩的态度。
二、遭受性侵损害身心悲恸伴随终身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终身的,无法修复的,并且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阅历的丰富,伤害也越来越大。
典型案例:小文(化名)父母离异,随父亲生活。自8岁起,其父对其实施强奸直至其12岁,期间小文对奶奶说过这个事情。奶奶把小文接到自己身边,但其父仍在节假日将小文接到自己身边,并未停止对小文的侵害。后小文到外婆家,和外婆说“我告诉你个秘密……”,外婆知情后,立即报案。小文奶奶要求判处自己儿子死刑。此案案情已经够让人汗颜,想象中,小文应该是一个胆怯的自卑的女孩,但办案人见到她时,却很惊讶。她并没有一点自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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