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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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质量损失,实现有
效劳动和长效管理,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产品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考核条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质量评选奖励的制度、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制度、合理化建议和动技术改进管理办法等。
第二章:质量考核处理条例
第三条凡产品出厂前,因设计、计划、投料、加工而造成返修、报
废的损失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责任部门承担15,1000元以上承担1015,其中各责任部门所罚款项的80落实责任者;凡是内外部质量损失,部门领导在收到质量通报后必须落实责任者并于二日内将落实结果书面送交厂长,否则,部门主要领导人负管理责任。第四条
加强让步率的控制:让步率控制在2以内,每超1,扣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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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第五条
加强产品检验,凡具备交检条件检验员应及时检查,严禁压检、错检,漏检。
1、对错、漏检而造成的损失每次扣责任者50100元。2、凡办理让步单尚未同意之前而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员50元。
3、凡本组产品完工后不经检查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50元
4、凡发现质量问题,不开出缺陷品通知单,一经发现,立即下岗。
5、严禁擅自更改技术条件、缺陷品通知单、工艺路线单、检验记录、入库单等质量技术文件,一经发现,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第六条
加强工序过程的质量控制:分管质量的领导、过程检、终检员应严格把关。
第七条
供应、外协、采购必须在工厂确定的分承包方运作,遇有困难,需另寻分承包方(含物价)必须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否则计扣责任人每次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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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凡产品(包括玻璃、配件)工具等在库房或生产现场因运输
或保管不善而造成遗失、碰伤破损的责任部门(班组)扣每次50元。第九条
凡第一次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未及时纠正,重复生产时出现同样问题,则扣责任者50元。第十条
售后服务人员(含部门委派返工人员)必须书面详细反映服务情况(出厂日期、具体服务内容等)分析问题发生原因,分清双方责任,逐级审批处理。第十一条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责任部门领导除书面检查外,一次性罚款100200元。第十二条
凡在一个季度内发生两起重大质量事故损失均在500元以上的或一起1000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离岗培训;凡玩忽职守,工作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