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和气瓶注册商标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批准机构备案。
f第13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盛装未列入国家标准规定的气体和混合气体的气瓶,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均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方案。
第14条气瓶警示标签的式样、制作方法及应用应符合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
第15条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种类和数量。
第16条从本规程实施之日起,新投入使用的气瓶的产权应为气瓶充装单位所有。已投入使用的气瓶的产权如不属于气瓶充装单位,宜将气瓶产权转为气瓶充装单位,或者由气瓶产权人与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
第17条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
第18条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应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其中涉及气瓶安全质量的关键项目,如:环境温度、水压试验压力、瓶体力学性能、无损检测、水压爆破试验和各项型式试验均不得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标准的要求检验。
第19条进口气瓶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三章材料
第20条制造气瓶的主体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还应符合相关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并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经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材料生产单位应在材料规定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气瓶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购进气瓶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生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
f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气瓶制造单位应对所购得的气瓶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瓶体材料还应满足与所装气体相容性的要求。第21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及缠绕气瓶钢质内胆材料,必须是电炉或氧气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压力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瓶体材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