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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向我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7条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l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第8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特殊情况者,按相应国家标准的具体规定。表1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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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类别│高压
│低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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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称工作压力│3020151258│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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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压试验压力│453022518812│754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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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盛装有毒和剧毒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盛装混合气体或未列入表2的其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可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或参照本规程第5条办理。
第10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标准中规定。一般情况下,12升含12升以下为小容积,12升以上至100升含100升为中容积,100升以上为大容积。
第11条盛装毒性程度为有毒或剧毒的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合金塞、爆破片及其他泄压装置。
第12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完整,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应尽量采用机械方法打印钢印标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和高强度钢气瓶的制造钢印标记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位置上打钢印的,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方法和内容进行标注。
气瓶制造企业的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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