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保险公司喊着抓骗子时,一圈人都在看笑话。最后,在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中,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对于赔付金额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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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取证调查投入较高的可疑案件,在平衡投入产出比后采取了比较宽容甚至可以说是放纵乃至不管不问的态度,对于一些疑点较少或不明显的“大客户单”、“团单”“人情单”、“关系单”等特殊群体业务采取通融赔付。另外对于一定赔付金额案件实行快速理赔甚至可以免现场查勘直接赔付,这些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和保险诈骗识别造成了困难。(3)社会环境方面第一,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自《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面临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形势,虽说保险法巳经进行了两次修订,其内容更多在于经营层面和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层面,并未对保险欺诈有较全面的涉猎,造成一些内容巳经不适应新的情况。我国在保险法和刑法中简单做了陈述,并且规定仅限于严重的保险欺诈,即手段恶劣,欺诈金额较高,上升到保险诈骗的欺诈行为。而在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中,目前还没有专门独立的反欺诈部门。在我国的保险实践中,一些欺骗行为被识破后,如果涉案金额较小一般也只是对“诈骗未遂者”进行批评教育,有时因保险金未被骗到手,法律上不好对“施骗人”定罪,而一旦保险金被骗到手后,保险公司想追回又难上加难。第二,相关行政机关执法的缺位。保险欺诈活动涉及行业众多,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反欺诈调查取证行为予以民事法律责任的裕免,导致很多欺诈案件无法取证而不得不作为正常赔案处理。各保险公司与医院、交警、公安、检察、法院及同业公司等的关系好坏直接影响到欺诈案件的突破。然而,公安、司法、医院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调查取证支持配合较少,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
2汽车保险欺诈特征
(1)先险后保先险后保是指投保人在汽车发生事故之后才买保险,然后想方设法假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以骗取保险金。通常这种类型的保险骗赔其手段包括两种,一种是对出险时间进行伪造,这种手段需要投保人通过其人际关系去让相关部门出示假证明,然后按照正常的投保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另一种是对保险合同日期进行伪造,这种手段需要投保人与保险签单人员进行串通,采用倒签单的方式来提前保险合同期限,使所发生的事故的时间与所倒签的保险期限相吻合。(2)谎报出险谎报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