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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来比较,东京的交通事故致死率为07,北京则高达14,较高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带来更多的机动车辆理赔欺诈的实施机会。从车险业务的开展周期看,单就车损险项下的交通事故,其业务链条包括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车辆损失确定→车辆维修→车辆索赔等5个环节;而单就人身伤害方面看其业务链条就更长了,包括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出具事故处理意见→伤亡人员救助→事故赔偿标准和金额的确定→事故赔偿→索赔等至少7个环节的流转,在这一系列的业务流转中,保险公司只能控制的只有少数环节,因此均存在当事人欺骗被保险人的可能性。(2)行业及保险公司自身管理和反欺诈能力不足首先,保险业自身包含的机制性因素。保险运行的基本原理是组织社会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的忧虑者,分险种类别组合成各个基本同质的群体,并按各类风险出险率以及损失平均值计收保险费,从而筹集起相当规模的保险基金,用以补偿或给付少数遭受灾难者,实现“一人困难,众人分担”,这本是极有意义之事。然而保险对个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其交付的保险费是很小一部分,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可获得众人的帮助,最终可获取莫大数额的保险金。保险制度的这一运行机制特点不可否认会被不良用心投保人恶意利用,企图谋骗保险金。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比一般合同更高的诚实信用。诚信原则的建立,是由双方当事人诚实正直的品格基础上的,这个可以当成是一个先天缺陷,可以当成是一个绝好的机会,当然这个是针对诈骗犯罪而言。其次,机动车辆保险在行业中实际运作的因素。保险业的发展和私家车的增多致使部分保险从业人员协助客户造假。修理厂为了所谓的客户满意和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直接参与造假。造假专业性太强,修理厂和车主的满意用保险公司买单,市场上同款车型众多,移花接木现象肉眼能发现的屈指可数,无任何可约束?一个故障码的存在是零部件的问题还是检测员的问题,可怜的查勘员该拿什么来衡量;客户本身无法约束。涉及道德问题,根本无法约束。两车事故,处理过程现场一套,背后一套,人们的想法都不简单,单凭保险公司对于事故现场的查勘定损,毫无作用。保险业的反欺诈问题绝不是一家两家保险公司可以做好的,毕竟车不是保险公司管的,监控录像不是保险公司可以看得,这些东西也不是简单拿着微笑就能换回来的,相关部门的支持也不是你想要人家就给的。法规的严谨让人给管松了,道德问题没有法规约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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