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分委员会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基本条件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以上推荐、审查结果,对申请者的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进行审定,并以投票方式表决。对获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者,方可通过。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并在校内公示。公示异议期为两周,由研究生处(院)受理异议。6、学校发文公布具有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名单。五、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和招生1、已获得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向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登记表》。2、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和学科发展需要,对《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登记表》提出审核意见,报研究生处(院)备案。3、经学院审核同意的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在当年度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4、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在聘期内若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由所在学科、专业提名,经学院审查,报学校批准,免除其指导教师资格。六、其他1、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扬大校研200510号)《关于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中的遴选办法停止执行。2、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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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2: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和科研条件
(一)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临床医学硕士、体育硕士、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1、具有本系统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2、近三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1部(排名前2位),或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品种的省级以上鉴定(排名前2位)1项,或获得国家级(排名前10位)、部省级(排名前5位)、市厅级(排名前3位)科研成果奖1项。3、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重要工程项目(排名前3位),有足够的研究生培养科研经费(可支配经费人文社科1万元每生、理科3万元每生,工农医科5万元每生)。(二)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具有本系统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为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或为县处级及以上公检法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2、近三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或获得国家级(排名前10位)、部省级(排名前5位)、市厅级(排名前3位)科研成果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