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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企业负责人
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f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
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
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
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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