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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了《辽宁省渔业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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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和国家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管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增殖等渔业生产及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海事、海警、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障渔业执法工作经费,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滩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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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养殖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养殖种类、规模、方式,并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港口、水路运输及防洪等规划相衔接。
养殖生产应当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保护生态环境。对超出自然承载能力,危害湿地等水域、滩涂生态系统的,应当逐步退出。
第六条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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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滩涂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申请办理养殖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二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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