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f(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由
出任,并根
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的全线产品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执行董事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f第四十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