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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作出决议;
f(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执行董事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执行董事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注: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指定的股东主持。第二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
担任。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
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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