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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审计人员不得直接从事本单位的财会工作以及其他有失审计独立公正的事项。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审计机构应当给予表彰。第三章审计机构职责第十六条铁道部审计机构代表铁道部对部属企事业单位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对铁路内部
f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一)依据国家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要求,草拟铁路内部审计的规定、办法草案;(二)对部属企事业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员实施任职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三)组织实施对部属企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四)组织实施对部管基建项目、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审计;(五)组织实施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六)审计监督铁路预算内外各项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七)审计监督部属境内外机构、企业以及铁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经济经营活动;(八)对部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九)负责全路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审核、管理及承担召开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工作;(十)负责组织铁路审计人员专业技术业务后续教育工作和岗位资格培训工作;(十一)组织召开铁路审计工作会议、交流审计工作经验,开展理论和实务研究,表彰审计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十二)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十七条铁道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各级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下列事项实施审计监督:(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铁道部规章制度和办法的情况,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经营方针的情况,实现经营目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二)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和预决算的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签订和执行经济合同、协议等经济活动及其效益情况;(三)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工程结算、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五)投资、借款、担保的合法、合规、效益性;(六)本部门、本单位的境外机构、企业,以及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合作项目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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