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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审计工作规定(铁审计20041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铁路(以下简称“铁路”)内部审计工作,保障铁路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和铁路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铁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促进其依法经营和改善内部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铁路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铁路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铁路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和效益状况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第三条铁路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审计人员依法按规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四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铁路内部审计制度,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铁道部设立审计机构,在铁道部领导下开展铁路内部审计工作,对部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铁道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全路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六条下列铁路单位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一)国有铁路大中型企业;(二)铁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三)经营国有资产较多、规模较大的铁路多元经营企业;(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铁路事业单位;(五)其他需要设立审计机构的单位。第七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向本单位领导和上一级审计机构报告工作。铁道部所属单位各级审计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单位管辖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八条审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准则,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第九条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所在单位财务预算,由所在单位予以保证。第十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量,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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