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商法》规定,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因此,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应先于船舶抵押权。
7、油污损害的风险
总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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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贷款中的一个更大的风险,即有可能面临对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而产生的巨额
赔偿的风险。“船舶油污损害”系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了事故时,逸出或排放油类
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
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
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害。
8、格式条款的风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应该说,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极方便了当事人,但是有的格式条款由于违反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现贷款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导致合同中该条款无效。
9、担保围的风险
有的担保围不明确,有的担保围过窄,有的则在船舶抵押之外设立人的担保。
10、案件管辖的风险
有的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最终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有的直接约定由某地人民法院管辖,导致管辖无效。
二、船舶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防
1、确定适格的担保人
第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担保人应为船舶所有权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条规定: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要
总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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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船舶所有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查明船名、船籍港、原船
籍港、船舶类型、船体材料、造船地点、建成日期、船舶价值、尺度总长、型宽、型深、
吨位总吨、净吨、主机种类、数目、功率、推进器种类、数目、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
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取得所有权日期,以及船舶共有人情况、发证机关及其编号等。
第二,船舶所有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的应提交符合法定要件的书面委托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或者名称、居民编号、联系方式固定、移动、详细通讯地址、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对于初次申办船舶抵押贷款的当事人或认为有潜在的风险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公证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