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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
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我国《海商法》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存在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项目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但本文仅就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作一分析,并就该法律风险提出防意见。
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的种类
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
担保人的主体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
而在现实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有的担保人不是船舶所有权人,而是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或船舶所有权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没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凭证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所持有的明与提交的材料不符等。
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
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债与从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之间则是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如果主合同容出现我国《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也使贷款人苦心经营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

总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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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条款的风险
有的没有为船舶办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
4、在建船舶的风险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抵押这一问题尚未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完善的立法。我国《海商法》中仅在第二章“船舶”中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但对建造舶的登记未作详细规定,因此,对于在建船舶中的风险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5、贷款人面对船舶优先权的风险
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由于船舶处于抵押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而且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具有某种隐秘性,因此,极有可能当发现借款人、船舶抵押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形下,却发现在船舶上粘有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严重地阻碍了贷款人对船舶的依法处分,并使船舶价值明显降低。
6、留置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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