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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4月11日发,职改字〔1986〕第74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四化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经济专业职务(简称专业职务)是适应经济专业岗位的需要,为经济专业人员设置的专业职务。第三条经济专业职务名称定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第四条聘任或任命经济专业职务,应以经济专业人员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专业业务水平为主要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资历。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担任经济专业职务的经济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六条经济员,应具有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能够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初步分析整理,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大学专科、等专业学校毕业,经济专业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中在经考察合格。第七条助理经济师,应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胜任助理经济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经济专业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四年以上。第八条经济师,应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
f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获得博士学位,胜任经济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二年左右;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第九条高级经济师,应具有坚实的专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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