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高铁的,机场、车站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40元。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f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到汕头市非中心城区每人每天40元。
第十六条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五章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到汕头市中心城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市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
f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十八条到汕头市中心城区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实(见)习、挂职和支援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汕头市非中心城区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被市直单位选调(抽调)到市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