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论我国《物权法》中物权限制制度之缺陷
摘要: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限制制度,但物权限制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物权限制制度并未遵循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限制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
关键词:物权;物权法;物权限制
权利与权利限制始终相伴而行,物权同样存在限制的问题。所谓物权限制,是指法律对物权的支配力和排他力的限制,亦即对物权人享有的利益和行为自由以及对抗第三人效力的限制。物权限制既涉及物权人和其他人利益又与社会公益密切相关,因此,各国物权法对物权限制制度的设置都非常重视,不仅有禁止物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而且还有许多具体的限权条款。我国物权立法对物权限制也极为关切,在新近出台的《物权法》二百四十七个条文中,就有将近四十个条款与物权限制直接相关。但通过对具体的限权条款进行分析,笔者认为,《物权法》中物权限制制度还有以下不足:
一、物权限制制度并未遵循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在物权立法过程中,尽管学界对于《物权法》应否确立平等保护原则有过激烈的争论,但《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物权法》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做的说明中,也明确指出《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因此,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那样,《物权法》最终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这无疑是物权立法最伟大的胜利。学者们在解读《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时,大都指出所谓平等保护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亦即平等保护要求不分身份、性质对任何主体的所有权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既然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是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故物权限制制度的设置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因为“物权限制”与“物权保护”原本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甲”而言,可能是物权之限制,而对“乙”来说,恰好是物权之保护。而平等保护原则在物权限制制度中的直接体现,首先应表现为同种类型的物权其限制的程度和方式应大体相同,不能因为身份等因素的不同而导致限制上的差异。但对《物权法》中所有权的限制进行考察,就会发现所有权的限制制度并没有遵循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所有权的限制与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限制并不平等。
第一,《物权法》对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限制较多。首先,集体所有
f权和私人所有权要受一般限权条款的限制。即《物权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