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企业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办法
油炼销字〔2006〕28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炼化企业安全环保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环保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护环境,减少职业危害,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各炼化企业,销售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主要内容及组织要求
第三条安全环保教育内容分为基础知识教育和技能教育。其中基础知识教育的内容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安全、环保、消防、气防、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各类事故案例;HSE体系相关知识等。技能教育的内容包括岗位安全、环保、消防、气防、职业卫生操作技能及注意事项;岗位应急预案及必要的操作技能等。教育的内容必须做到培训率100、考核准确率100、持证率100。第四条安全环保教育的形式包括三级教育、日常教育、专业教育和补充教育等。第五条炼化企业领导和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每年再培训由炼化企业人事部门组织,其主要内容为:(一)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二)本企业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及管理职责;(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事故应急处理及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五)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六)HSE体系相关知识;(七)安全环保先进理念、文化和经验。第六条炼化企业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相应的安全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第七条各级专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环保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一)对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每年再教育,由企业人事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其主要内容为:1.国家、行业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f炼化企业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办法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及消防技术、职业卫生、安全文化;3.防火、防爆基本知识,特种设备及附件的安全管理;4.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5.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的学习等;6.HSE体系相关知识。(二)对专职环保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由炼化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