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以备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时查验。
5、对不重视或不遵守本学习宣传教育制度的人员,予以批评,并在个人廉政建设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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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为加强工程项目廉政建设,规范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交通建设管理局党委、纪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廉政合同》,自觉接受上级管理、监督。
第二条廉政建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建立自下而上的不定期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发挥组织领导的作用。
第三条工程项目开工进场后,在1个月内向项目指挥部负责上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成员名单、联系电话、驻地名称及工作安排计划。同时对各施工、监理单位名称,所承包的项目合同段、负责人姓名,驻地名称及联系电话一并列表上报。
第四条按照上级组织的要求和指挥部的工作计划安排、制度措施,认真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在落实上下功夫。并于6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向局纪委定期报告半年或全年的廉政工作开展情况。对于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做到专题及时报告。
第五条上级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反馈意见后,在1个月内向检查考核单位书面上报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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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发现或发生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中有严重违反《廉政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的;或者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其它问题造成国家严重经济损失或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及时向局纪委和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使上级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并安排调查处理事宜。对上级批转要结果的举报、投诉信件,办结后及时上报结果。
第七条在廉政建设工作中对有些工作不十分清楚、明确,或遇到疑难问题、急办事项、突发情况的,不回避、不推诿、不拖拉,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得到答复后,及时办理。
第八条在请示、报告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有内容、有重点、有建议或措施、意见。
第九条本制度在执行中,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要严格遵守,凡违反上述条款,不按时请示、上报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或者从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失职论处,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