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案例11某院校计划建设新校区,内有一封闭式操场,为此由后勤部门调动一部长及四名管理人员,新组建了基建处,负责此项目的筹建工作。本工程通过公开招标,通过资格预审,共有六家承包商参与投标,各承包商均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递交了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未标明的情况下,在开标时发生了下列事件:1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基建处自行编制了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在开标时,由某地招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主持开标会议,按投标书到达的时间编了唱标顺序,以最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第一开标单位,最早送达的单位为最后唱标单位。
2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有效标的条件,即投标单位的报价在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价±3%以内为有效标书,但是六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过了上述要求。
3在此情况下,招标单位通过专家对各家投标单位的经济标和技术标的综合评审打分,以低价中标为原则,选择了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问题:(1)本工程由发包方自己编制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2)在本工程的开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分别说明。案例11答: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即要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本工程的发包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所以发包人自己编制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2)本工程的开标过程存在下列不妥之处:
1)开标会议由招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主持不妥,应由招标人主持。2)选择了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不妥,因为六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过了有效标的要求,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而不应该由专家从六家投标单位中选择一家作为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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