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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员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8、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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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负责发展党员工作人员失误责任追究规定
有关人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有以下第3条、第4条和第5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1、党委组织员因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的;
2、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造成调查材料失实的;3、考察谈话涉及的有关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4、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不实,或不负责任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介绍入党的;5、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6、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在存档之前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毁坏或遗失的。
四、发展对象错误行为责任追究规定
发展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被发展党员资格,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1、隐瞒本人政治历史问题、所受处分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的;
2、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3、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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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是保证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门以及党委组织员一定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政治责任心,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认真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自觉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按照标准和制度、程序发展党员,避免工作中的人为失误。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要求发展党员的,要采取措施,及时查处,切保全市发展党员的质量。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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