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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条件(一)符合市、区(县)、开发区统筹城乡发展总体规划;(二)符合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三)对本地区统筹城乡发展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第二十一条市统筹委根据全市统筹城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其它职能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区(县)开发区统筹办申报项目,(县)、由区、开发区统筹办会同同级发改委、财政局及其它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统筹委。市级有关单位实施的项目直接向市统筹委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一)项目申报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实施方案;(四)项目资金来源说明及奖补资金用途;(五)其它相关申报材料。第二十三条对申报的项目,由市统筹委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并经市财政局预算评审后报市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下发。第二十四条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发的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方案,由区(县)统筹办和同级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统筹委,由市统筹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后的方案实施项目。第二十五条由市统筹委建立项目库,以实现及时储备、滚动管理。
f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计划实施,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开发区统筹办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第二十八条项目按计划实施完成后,由区(县)、开发区统筹办组织发改、财政等部门进行初验后向市统筹委申请市级验收,市统筹委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原则上应在当年12月上旬结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验收不予通过(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的;(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三)财务运行不规范,存在贪污、挪用资金行为的;(四)建设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五)建设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第五章资金监管第二十九条对通过市级验收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第三十条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逐级拨付、封闭运行。第三十一条对虚报项目和在项目建设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全额追回资金外,取消项目所在区(县)、开发区或市级有关单位之后两年申报项目的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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