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规划
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规划局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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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章居住用地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第六章公共设施第七章工业、仓储第八章旧城区改建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城市道路交通第十一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附录I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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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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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
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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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准则执行。我市
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本准则未作
规定的,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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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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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山市城市
规划技术规范》(中府办2004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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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城市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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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11
类别代号大类中类小类
类别名称
范
围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
居住用地
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以及各类居
R
住建筑的建设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
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粮店、菜
R1
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
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R13
道路用地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R2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
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粮店、菜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
会、派出所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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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R23
道路用地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r